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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时间:2019-05-30   来源:   阅读: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英文: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Chinese Society of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英文缩写CSVTEITC。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成立,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服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领导,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职业教育信息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信息化在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应用的全国性、群众性、专业性学术团体,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内设机构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教育事业的工作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教育信息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信息技术与职业教育融合创新发展,为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和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职能:坚持服务决策、服务战线、服务社会,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应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加强职业院校、管理机构、科研单位、行业企业之间的纵向沟通与横向交流;更好地支撑职业教育信息化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思想和理念的转变,更好地服务师生信息素养的提升,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职业教育的革命性影响作用,推动形成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型职业教育教学模式与职业教育服务供给方式,提升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形成与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信息化体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教育领域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提供咨询。

(二)开展政、行、企、校之间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对有关职业教育领域信息化应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设立相关研究课题和项目,推进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与管理方面的信息化进程。

(三)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标准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和共建共享等工作,协调推进职业院校智慧校园建设,加强对各职业院校网络信息安全的预警监控与指导,积极组织有关院校信息化应用先进经验的推广。

(四)依托社会机构和会员单位的师资、课程和平台等优质资源,组织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方面的培训和竞赛。

(五)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职业教育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评审,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评价研究,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信息技术成果鉴定、奖励和其他活动。

(六)加强国际间职业教育信息化方面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七)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信息化的研究成果,建设、运营本会相关工作网站。

(八)处理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会接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承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并遵守本条例的,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研究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研究人员等,承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并遵守本条例的,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本会秘书处将申请单位(人)材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申请单位(人)缴纳会费;

(四)本会秘书处发给申请单位(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二)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可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秘书处书面通知无回应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条例或对本会造成损害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和知名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职教学会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特聘专家学者及常务理事单位代表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为5

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内设分支机构,开展教育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咨询服务,从事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内设分支机构应定期组织业务活动,并吸收本会会员参加,其活动应列入本会工作计划,接受本会管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选举或免去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决定增补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具有以下职权:

(一)研究、制定本会工作报告,落实本会各项工作;

(二)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审议内设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采用会议或者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主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主任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事宜;

(二)监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研究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本会内设机构组建、开展有关活动等事宜;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会员管理;

(五)负责本会所有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筹备与实施;

(六)组织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完成主任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进行联络与沟通;

(八)做好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授权接收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学术、实践和实验研究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资料;奖励、表彰活动,各种竞赛活动及秘书处日常开支。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原则上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